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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学生参加第二届“安徽省百所高校百万大学生科普创意创新大赛”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5-05 点击次数:69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各系部、有关部门:

    根据《关于组织举办第二届安徽省百所高校百万大学生科普创意创新大赛的通知》(皖科普大赛组委会〔2010〕06号)精神,2011年省科协、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共青团安徽省委将举办“第二届安徽省百所高校百万大学生科普创意创新大赛”(以下简称大赛)。为展示我校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和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社会责任,经研究决定,在全校范围内组织学生参加此次比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赛主题

    科学技术普及与社会责任

    二、参赛对象

    在读全日制大学生、研究生

    三、参赛内容

    凡能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的创意、作品、产品,均可参赛。

    四、参赛作品类型

    1.科普展教品(实物、模型或设计方案)

    包括科普展品;科普工艺品(含雕塑);科普玩具;科普教具(航天、航空、航海以及现代设施等模型);其他科普产品。

    2.科普文艺作品

    包括科普小说、报告文学、散文、诗歌、杂文;科普表演剧(剧本)、歌曲、影视剧;科普摄影、图画(平面或3D)。

    3.科普动漫作品

    4.科普网络及软件(含科普网站设计、科普教育软件、网络游戏等)

    5.科普报告(含科技传播论文等)

    五、参赛作品的要求和说明

    1.参赛作品应具备一定的科学性、普及性、知识性和趣味性。参赛作品的创作要以提高公民科学素质为目标,紧紧围绕当前社会热点和科普工作的实际开展,着力突出作品内容、形式、方法、手段等方面的创新。

    2.参赛作品应是原创设计,无知识产权争议。

    3.大赛组委会对参赛作品的知识产权享有优先使用权。

    4.参赛作品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实物除外)。参赛者请自行备份。

    六、参赛方式

    1.个人:无指导教师;

    2.个人:有指导教师;

    3.团队:无指导教师;

    4.团队:有指导教师。

    七、奖项设置

    1.全省大赛科普作品奖

    省大赛组委会评出各类奖项,颁发获奖证书与奖金。

    2.学校奖励

    学校将对大赛的宣传组织以及参赛成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①优秀组织奖1-2名,根据各系参赛作品及获奖情况综合评选。

    ②优秀指导教师奖,对获省三等奖及以上作品的指导教师,颁发荣誉证书,授予“优秀指导教师”称号。

    八、日程安排

    1.宣传发动阶段(即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

    学生处、团委通过海报、广播等形式对大赛进行宣传,各系做好本系学生参赛的动员及指导工作。

    2.学生参赛阶段(即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

    ①网上注册:登录中国科普产业网进行网上注册,记住个人用户名和密码;

    ②提交作品信息:参赛者在线填写作品申报书,上传作品图片、实物或模型照片、音视频文件等相关附件,最后进行确认提交与打印。提交后系统将自动为作品分配编号并生成电子回单,请参赛者下载保存。并将作品方案纸质材料本人签名后送交所在系部,由系部报送学生处。

    3.学校审查阶段(即日起至2011年10月25日)。

    由学生处和校团委组织审查。

    4.省大赛组委会评审(2011年10月29日―12月30日)。

    2011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省大赛专家委员会初审;初审入围的科普工艺模型作品上交作品实物或模型。

    2011年11月15日至20日:终审;

    2011年11月24日至30日:公示;

    2011年12月:颁奖。

    九、几点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系部要充分认识组织举办本次大赛的重要意义,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组织搞好本次大赛对于动员大学生进行科普的创意创新,承担起科技普及的社会责任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学生处和校团委负责我校大学生参赛的组织工作。

    2.加强宣传,狠抓落实。各系部要认真做好大赛的宣传发动工作,把参赛工作与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结合起来,与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结合起来,要建立激励机制鼓励青年大学生踊跃参赛。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大赛的公正、公开、公平,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组织举办安徽省百所高校百万大学生科普创意创新大赛的通知

    2.安徽省百所高校百万大学生科普创意创新大赛参赛指南          

 

                                             学生工作处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