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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博士学位招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3-06 点击次数:160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有关招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及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精神,大力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2011年继续实施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博士学位专项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博士学位专项计划为定向培养招生计划,含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2011年博士生招生规模和国家计划之内(具体招生计划见附件)。

  二、各省(区、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要向本地区高校广泛宣传教育部有关招收高校辅导员攻读博士学位的政策,积极组织综合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善于科研创新,并有志于长期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高校优秀专职辅导员报考,同时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三、各招生单位(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要根据高校辅导员培养目标,确定相应的考核内容、方式和办法。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博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确保命题、制卷、保管以及考试现场管理、评卷等各个环节的公平、公正,维护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博士学位专项计划的良好声誉。

  四、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本地区招生单位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各有关单位不得超越权限和国家招生政策自定招生办法,超出政策规定的调整变动,须报我部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2011年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博士学位工作办法和招生简章仍然按照《关于做好2010年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02号)执行。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2011年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

博士学位专项计划
     
单位:人
单位名称
博士生计划
单位名称
博士生计划
北京师范大学
8
山东大学
6
南开大学
6
郑州大学
4
河北师范大学
3
武汉大学
8
辽宁大学
3
中南大学
5
东北师范大学
8
华南师范大学
4
哈尔滨师范大学
4
广西师范大学
3
复旦大学
6
西南大学
5
南京师范大学
6
西南交通大学
4
浙江大学
3
陕西师范大学
4
安徽师范大学
4
西北师范大学
3
福建师范大学
3
 
 
合计
100

         

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博士学位
报考资格审查表       
 
姓    名
      
 
性    别
 
照片
政治面貌
 
出生日期
 
工作学校
 
工作院系
 
民    族
 
身份证号
 
专业技术职    务
 
行政职务
 
毕业学校
 
最后学位
 
最后学历
 
毕业专业
 
毕业日期
 
从事学生工作年限
 
所带班级
和学生数
 
邮寄地址及电话
 
获奖情况:
 
工作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工作学校人事部门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职能处室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2010年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

博士学位工作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有关要求,切实做好2010年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招生工作,加强招生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任务

选拔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优秀在岗专职辅导员在做好工作的同时,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鼓励和支持他们成为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门人才,为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作出贡献。

二、选拔方式

各招生单位以公开招考方式,面向全体高校专职辅导员招生,自行命题并组织入学考试,择优选拔。

三、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教育部

1. 制订并下达年度分校招生计划;

2. 制定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工作办法;

3. 组织并协调各省(区、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校共同实施具体招生工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

1. 宣传教育部有关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的工作办法,做好生源的组织协调工作,引导高校优秀专职辅导员报考;

2. 依据教育部对高校专职辅导员范围界定的有关规定,审核辅导员的报考资格。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1. 监督和检查本地区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工作;

2. 按照有关规定对通过审核的招生单位办理新生录取的有关备案手续。

(四)招生单位

1. 依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和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招生简章,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制定本单位的招生简章,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2. 按照教育部制定的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工作办法,制订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具体开展报名、考试、录取等工作

四、报名工作

(一)报名时间及地点

各招生单位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组织高校辅导员报名,自行确定具体报名时间和地点。

(二)报名条件

报考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的高校辅导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作风正派,热爱并有志于长期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2.在高校院(系)一线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且3的专职辅导员(指在岗的院(系)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等副处级(含)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较好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受到学校、院(系)和学生的普遍好评,经所在学校学生工作部门、人事部门推荐,所在地省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审核通过。

3具有硕士学位。

4有两名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本科、硕士所学专业不受限制。

5.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报考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三)报名手续

符合报考条件的高校辅导员须按招生单位的要求办理报名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招生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 攻读博士学位报考登记表;

2. 专家推荐书;

3. 所在学校学生工作部门、人事部门和学校所在地省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分别填写推荐、审核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的报考资格审查表(审查表请在教育部网站思政司主页下载);

4. 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证明书。

(四)招生宣传

各招生单位应在教育部制定的《2010年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招生简章》的基础上,编写本单位的招生宣传材料,其中可根据本单位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特点,对考生提出具体要求,全国招生简章未包括但考生有必要在报考前了解的事宜要一并说明。

(五)生源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要依照报名条件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区高校辅导员的报名情况,结合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制订本省(区、市)的报名资格审核办法和生源组织方案,并按属地原则,积极协调本省(区、市)高校组织本校辅导员报考。

五、考试工作

(一)考试时间及地点

各招生单位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组织高校辅导员在本单位参加入学考试,具体考试时间自行确定。

(二)考试科目及方式

1. 初试

初试的笔试科目为外国语、政治理论(已获硕士学位者可申请免试)和不少于两门的业务课,每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所有科目均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2. 复试

各招生单位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复试程序和要求,并提前公布。参加复试的人数和名单由招生单位根据高校辅导员的初试成绩自行确定,并向全体考生集中公示。

各招生单位要组织包括指导教师在内的三人以上复试小组,根据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培养要求、高校辅导员的工作性质和特点,考察高校辅导员的综合素质。

六、录取工作

1. 各招生单位要按照“计划专用、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工作。

2. 各招生单位要依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初试成绩和复试结果、申请材料评价结果及身体健康状况提出拟录取名单,报本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 初试成绩、复试结果、拟录取结果必须集中公示,并且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考生本人。

4. 入学考试成绩仅对本次招生有效,招生单位不得录取未参加规定时间入学考试的考生。

5. 考生必须第一志愿报考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原则上不能在全国普通研究生招生计划和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计划之间调剂录取。

6. 所有被录取高校辅导员的录取类别均为定向方式,录取单位、被录取的辅导员和辅导员所在学校三方应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

七、招生计划管理

1. 2010年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计划只能用于招收高校辅导员,不得挪作他用。

2. 2010年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计划为招生单位招收高校辅导员的全年计划,当年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

3. 各招生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招生规模。

 

 

2010年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

博士学位招生简章

 

一、培养目标

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扎实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工作创新,成为开展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报考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的高校辅导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作风正派,热爱并有志于长期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2.在高校院(系)一线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且3的专职辅导员(指在岗的院(系)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等副处级(含)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较好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受到学校、院(系)和学生的普遍好评,经所在学校学生工作部门、人事部门推荐,所在地省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审核通过。

3具有硕士学位。

4有两名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本科、硕士所学专业不受限制。

5.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报考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三、报名及考试时间、地点

具体时间及地点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四、报名手续

符合报考条件的高校辅导员须按招生单位的要求办理报名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招生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 攻读博士学位报考登记表;

2. 专家推荐书;

3. 所在学校学生工作部门、人事部门和学校所在地省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分别填写推荐、审核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的报考资格审查表(审查表请在教育部网站思政司主页下载);

4. 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证明书。

五、考试科目及考试方式

考试分为初试、复试两个阶段。初试为笔试,考试科目为政治理论(已获硕士学位者可申请免试)、外语(外语听力测试可在复试中进行)和不少于两门的业务课复试的内容、方式和办法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六、录取

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初试成绩和复试结果、申请材料评价结果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所有被录取的高校辅导员的录取类别均为定向方式,录取单位、被录取的辅导员和辅导员所在学校三方须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

七、学习年限

实行弹性学制,一般不超过六年。

八、其他

各招生单位可根据本简章,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并自行编印本单位招生简章,考生可向招生单位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