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贷款 当前位置:首页  学生资助  助学贷款

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0-01-08 点击次数:287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
助学贷款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常入学和顺利完成学业,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国家开发银行同意在我省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和《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步骤,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探索和实践,对进一步完善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既定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在新学期全面启动。要加大对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力度,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重点宣传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政策、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等,宣传工作要覆盖到所有困难家庭,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贷款性质与申请条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三、贷款政策
(一)贷款规模和用途。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生每学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6000元,贷款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
(三)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限同档次基准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限同档次基准利率。
(四)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借款学生(包括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校学习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贴息政策按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政策执行,毕业当年9月1日起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五)本息回收。每年12月20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借款学生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按借款合同约定不还本金,但需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宽限期结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并足额支付利息。
借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提前还款,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六)同一学年度,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已经获得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四、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其家庭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由国家开发银行统一制定的贷款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家庭户口簿(本)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及其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安徽省(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生源地证明》。
(二)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县级资助中心收到借款申请后,在当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审查工作,审查合格的,即指导借款学生到代理经办行(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委托指定的银行)开设个人账户,并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划款授权委托书,开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简称“合同回执”)交申请借款学生。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各持一份,县级资助中心存档一份,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一份。
(三)合同回执。借款学生携合同回执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填写、盖章,并由学校将盖章合同回执寄回学生所在县级资助中心。县级资助中心将借款合同和合同回执整理汇总,并编制汇总表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报送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进行审批。县级资助中心同时将汇总表抄送代理经办行。
(四)贷款审批。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审批后贷款合同生效,并将审批结果汇总后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至县级资助中心。
(五)贷款发放。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立在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的专户。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县级资助中心在代理经办行开立的专户。代理经办行再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后根据借款学生划款授权委托书,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所需手续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六)合同变更。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学生如需变更个人账户的账户名或账户号,或借款学生因继续攻读学业、休学等原因,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须调整还款计划时,由借款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县级资助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合同。原则上,还款计划的调整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进行,不能展期。
      五、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一)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财政供给的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省级财政负担;在市财政供给的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市级财政负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二)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其比例根据国家规定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我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我省各分担50%。我省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分担办法为:省财政供给的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的风险补偿金由省财政承担6.5个百分点,市财政供给的高校由市财政承担6.5个百分点;高校承担1个百分点。
(三)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1月20日前,我省各级财政承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和各高校承担的风险补偿金足额划入在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开设的财政专户。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当年12月21日前完成审核,及时办理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的划拨手续。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实行专户管理,作为专项风险拨备,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用于奖励各级学生资助机构,主要用于奖励县级学生资助机构。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六、组织管理
(一)成立安徽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地加强资助机构建设、推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开展,保证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教育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金融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安徽银监局、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负责同志为成员。
(二)省教育厅为我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牵头单位,具体负责指导各市、县级资助中心开展工作;制订相关管理考核制度,组织、指导、考核和监督市、县级资助中心开展贷前贷后管理和本息催收工作;归集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会同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建立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高校、市县级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动态信息等。
省财政厅负责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督促市级财政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监督生源地助学贷款中各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使用等。
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够申请并获得贷款等。
(三)各市、县要成立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中心建设,落实相应的人员编制和经费,并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市属高校的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市级资助中心主要负责本地区贷款工作的统计汇总、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级资助中心作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机构,具体负责贷款的贷前组织及贷后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入学前户籍为本县(市、区)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
2.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开发银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省资助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
3.组织开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工作。
(四)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及时、足额安排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根据有关县级资助中心需要,协助提供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做好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认定以及申请贷款学生的资质审查。
各普通高中要配合县级资助中心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宣传,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等相关工作。
      七、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