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人社发〔2016〕24号
关于转发《关于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皖人社发〔201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包含在校参保大学生。
二、在校大学生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按照《关于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皖人社发〔2016〕1号)文件执行,所需费用从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万元。
四、本市原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与《关于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皖人社发〔2016〕1号)文件不一致的,按照《关于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皖人社发〔2016〕1号)文件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以就医结算时间为准。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芜湖市财政局
2016年6月29日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6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