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通知公告    正文

关于转发《关于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6-09-14 阅读次数: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财政局

文件

  

  

芜人社发〔201624

  

关于转发《关于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皖人社发〔201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包含在校参保大学生。

二、在校大学生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按照《关于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皖人社发〔20161号)文件执行,所需费用从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万元。

四、本市原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与《关于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皖人社发〔20161号)文件不一致的,按照《关于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皖人社发〔20161号)文件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671日起执行,以就医结算时间为准。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芜湖市财政局

  

2016629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629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