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通知公告    正文

2011年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指南

时间:2011-07-12 阅读次数:

    一、贷款性质、对象与申请条件

    (一)本助学贷款是指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信用贷款。

    本助学贷款按照属地就近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办理。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入学前户籍在我省辖内;

    2.我省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及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

    3.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4. 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

    (3)残疾人家庭;

    (4)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5)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6)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7)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8)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9)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10)其他贫困家庭。

    (三)共同借款人和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共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亲或母亲;

    2. 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 共同借款人户籍须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在同一县(市、区),现役军人、武警除外;

    4. 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在提供相关孤儿证明材料后,可以独立借款人身份申请办理本助学贷款;

    5. 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四)本助学贷款申请受理日期为今年8月1日至10月20日,借款人应在此期间内向贷款人申请办理。

    二、贷款政策

    (一)贷款规模和用途。本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分学年发放的办法。每生每学年申请的贷款最高限额为6000元,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

    (三)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限同档次基准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限同档次基准利率。

    (四)贷款利息。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借款学生(包括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校学习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当年9月1日起利息由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

   (五)同一学年度,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国家开发银行发放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已经获得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国家开发银行发放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三、贷款申请及办理程序

    (一)借款申请

    1.借款人为当年考取高校且尚未入学新生的,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1);

    (2)《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附件2);

    (3)借款人的身份证、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原件供审核),以及学校相关收费标准、开户行名称、户名和账号;

    (4)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2.借款人为已入校就读的学生的,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学校提供的《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证明》;

    (2)《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3)《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4)借款人的学生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5)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3.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人,根据《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约定本学年需要续放的,应当在今年贷款申请受理期内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材料:

    (1)借款人的身份证及学生证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2)已签订的《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贷款人审查后返还借款人);

    (3)《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生源地证明》(由借款人所在高校出具)。

    (二)贷款发放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即进行贷前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在随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个人账户(此账户也是借款人将来的还款账户)汇划至借款人就读高校指定的账户(划款所需手续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并备注借款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高校收到贷款后,应当及时告知借款学生,并将贷款中生活费部分转发给借款学生。

    贷款人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时,将把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准确地输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三)贷款回收

    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应当与贷款人进行债务确认,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制定还款计划(可以选择一次或者分次提前还贷的方式),并经所在高校证明。

    借款人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借款人可以按借款合同约定不还本金,但需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宽限期结束后按按还款计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可以在每年1月-10月期间提前还款。提前偿还按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借款人在毕业前申请提前还贷的,应当填写《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助学贷款提前还款申请书》,并由学校相关部门盖章确认。

    借款人在校就读期间发生休学、退学、开除等情况时,应及时到贷款人处办理贷款合同变更等手续。借款人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等情况时,自办理退学、开除等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借款人毕业后连续攻读学位(包括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的,需要申请在连续攻读学位期间继续贴息的,须在录取当年的6月底前,向原学校提出申请(提交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办理就学信息变更手续,并到贷款人处办理合同变更后,其在继续攻读学位期间的利息按原渠道进行贴息。

    四、特别提醒

    (一)借款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必须及时准确,所有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二)借款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原件、复印件以及各式文本材料必须字迹清晰,签名须用钢笔或签字笔规范填写,不得涂改。

    (三)借款人应认真阅读合同文本,切实履行借款人各项义务。

    (四)借款人发生学籍变更等其他重大变故时,应主动及时与贷款人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五)借款人个人信息和借款人贷款违约信息将被录入全国联网的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不良信用记录将会对借款人未来的生活、工作产生负面影响。

    (六)如国家有关政策发生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一一年七月